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376号
原告: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汾河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28933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千飞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动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9095823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河北千飞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