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3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件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49号调解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