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
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7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