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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45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新世纪广场西区A排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07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田清星,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钶,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园林绿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6617元,减半收取333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保 平
审 判 员 武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吴 保 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熠 华
书 记 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