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17号之一 申请人:***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1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8370.2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5月5日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房产一套,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1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