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朴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进,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朴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朴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599424元及违约金128497.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7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作为执行担保,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财产处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4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