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009号
原告: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206557XN,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镇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7元,由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