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苏兴宜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208号
申请人:江阴市苏兴宜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美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镇巷**/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永康五金城五金北路****/div>
负责人:***。
申请人江阴市苏兴宜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兴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