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652号
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镇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206557X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19188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24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871号。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