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镇巷9号。
法定代表人:陆顺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吉庆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2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美瑞德公司与***签订的分包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中关于仲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二)东泰公司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起诉作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的美瑞德公司和***,性质上有别于代位权,东泰公司与美瑞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对***与美瑞德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承继,因此依据美瑞德公司与***分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美瑞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东泰公司认为合同无效则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违反合同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二)东泰公司向美瑞德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具有代位权的性质,其与美瑞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与美瑞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只要东泰公司起诉美瑞德公司,就应受到***与美瑞德公司之间分包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泰公司向***和美瑞德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东泰公司与***、***与美瑞德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而***与美瑞德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东泰公司与美瑞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与美瑞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东泰公司向美瑞德公司主张权利源于对***权利的承继,应受到***与美瑞德公司分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东泰公司对美瑞德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