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0701执4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131594XN。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673435703T。
法定代表人:彭红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电视台A-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068833076J。
负责人:宋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兵0701执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向洪武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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