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升研建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1472号
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曲阳乡薛埠村牛安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善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阁,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山水丽景广场C座)。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波,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小丹
书 记 员  张子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