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152号
被执行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山水丽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131594XN。
法定代表人:李锋。
原告杨礼强与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应负担受理费3900元(人民币,下同),因被告未主动缴纳,本院依职权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21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付3950元(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50元,将剩余款项3900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足额扣缴,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