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7128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柳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37695003A。
法定代表人:刘翠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2号(山水丽景广场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4131594XN。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所诉的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信息错误,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的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审 判 员 肖永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殷 蔚
书 记 员 徐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