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82执198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龙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与被执行人三龙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三龙政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50万元,余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2执1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孙寿如
审 判 员 徐 辉
法官助理 李银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