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2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3749637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盛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上述债务在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折价价款的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4月5日、5月30日,2021年3月30日4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19年10月9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走访,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债权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8月12日轮候查封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公园路南侧、高丰路西侧青苹果商务楼3幢101室(大中201602432、2016600983)、3幢201室(大中201602433)、3幢301室(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上述房产因涉及改变规划,本院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函询处置意见,目前仍在协调中。以上控制财产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间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银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