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170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大丰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大丰市。
被执行人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并返还**垫付的诉讼费8万元。典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典盛公司均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1日通过执行系统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典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短消息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8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18年8月1日-2019年8月1日,但无余额。
3、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份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将被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经查,***、***名下登记有位于盐城市高新区公园路南侧、高丰路***苹果商务楼2幢1室不动产。***名下登记有位于盐城市长乐小区综合楼404室房屋。典盛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盐城市高新区公园路南侧、高丰路***苹果商务楼不动产4处。上述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存在抵押,且金额较高。同时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7次查封、轮候查封,本院在审理中以(2017)苏0282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均存在抵押信息且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也无协调执行权的必要。本院已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请该院处置上述不动产后依法进行分配。
6、经查,***名下登记有苏J×××××车辆,典盛公司名下登记有苏J×××××车辆,已被本案审理中以(2017)苏0282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6日。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
7、经查,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陈述,典盛公司与三龙镇政府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合同总价1058万余元,已支付70%,余款因典盛公司未提交审计,尚未结算。三龙镇人民政府已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多份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工程款,本院于2017年5月9日进行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待具体条件且该院执行该款项时,依法进行分配。
8、经查,本案审理中各被执行人均系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全省法院关联案件系统,各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履行能力很差。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约谈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标的408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文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