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苏仲裁字第00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虎丘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52号仲裁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沈如审判员***审判员边敬业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