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691号
原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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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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