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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58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6号。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75,338.2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75,338.2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哺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