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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三被告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96.70元,合计2,421.7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涂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