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三被告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96.70元,合计2,421.7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涂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