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58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75,338.20元的财产。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75,338.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