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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15民初507号 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8层8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牛桥村前秧(1)庙桥南78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电梯使用费人民币6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以6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4253.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签订《电梯临时使用协议》,约定因成都市温江区鹭湖宫10区成品房装修及安装工程施工需要,被告需临时使用项目电梯,与原告达成电梯临时使用协议,约定了每台电梯每月使用费以及修理费。合同约定电梯临时使用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限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电梯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每月核对电梯使用费并开具了相应发票给被告。合同终止后,被告一直拖欠2020年7月至9月费用未付,经过原告多次催收以及委托律师发函催收,被告均一拖再拖,最终完全置之不理。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判决。 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只应支付31000元,不应支付63000元。被告不应支付利息,诉讼费可以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临时使用协议》约定鹭湖宫10区成品房装修及安装工程各楼栋因施工需要,现需将部分乘客电梯临时做为施工电梯使用,并对用梯时间、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责任、协议生效达成协议。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临时使用增补协议》约定鹭湖宫10区成品房装修及安装工程各楼栋因施工需要,现需将部分乘客电梯临时做为施工电梯使用,并对用梯时间、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责任、协议生效达成协议。原告陈述被告欠原告临时使用电梯费用合计63000元(2020年7月欠付临时使用电梯费用21500元,2020年8月欠付临时使用电梯费用21500元,2020年9月欠付临时使用电梯费用20000元),原告提交原告工作人员和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提交催款函和邮件详情单、电梯工程设备移交签收单、租赁工作量结算单、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单详情单。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电梯临时使用协议》、《电梯临时使用增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和邮件详情单、电梯工程设备移交签收单、租赁工作量结算单、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单详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临时使用协议》、《电梯临时使用增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临时使用电梯费用合计63000元(2020年7月欠付临时使用电梯费用21500元,2020年8月欠付临时使用电梯费用21500元,2020年9月欠付临时使用电梯费用20000元),又因被告在本案中对其答辩意见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临时使用电梯费用63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酌情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6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63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6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41元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