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开发区联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508室。
法定代表人:陶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2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涉案借款系陶建忠兄弟为谋取不当利益炮制的,上诉人据此与被上诉人产生的资金往来不应定义为正常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属不当得利纠纷,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于涉案资金往来,常熟市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受理并进行审理,后被上诉人主动撤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涉嫌滥用诉权,本案交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纠纷的处理与解决,也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提供借条作为证据,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是要求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涉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徐慧鸣
审判员 吴志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