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8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金唐市路33号5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9471169P。

法定代表人:吴培松。

第三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2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4939141R。

法定代表人:李森鉴。

第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开发区联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30961T。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