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8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金唐市路33号5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9471169P。
法定代表人:吴培松。
第三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2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4939141R。
法定代表人:李森鉴。
第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开发区联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30961T。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