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9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虞山开发区联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民终4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05万元及利息100万元(以20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计息至2021年12月31日);二、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上述款项,并以20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支付利息;其中,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至少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少50万元,若未按时足额给付,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该两笔50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首期50万元未按时足额给付,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于第二期的50万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若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还清上述款项,自2023月1月1日起,对于欠款本金则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四、若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能还清上述款项,则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还部分款项);五、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936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0元,减半收取19680元,由上诉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8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2022年8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2年10月17日,再次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财产情况。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登记。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11265.73元,用于抵扣本案部分执行费。除此之外,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
3、2022年11月1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2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2022年1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权利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对执行情况表示异议。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实际执行到位受理费款项人民币0元,剩余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用12400元,已执行到位11265.7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4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