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异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虞山开发区联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5月29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民终4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苏0891执1995号。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与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9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淮安中院(2021)苏08民终4436号民事调解书,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两份法律文书已生效。2022年1月7日,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诉两份法律文书载明的所有债权及基于该债权产而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2022年1月18日,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申请书邮寄通知被执行人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此,被执行人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递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书面递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苏0891执19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江苏转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