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

524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524号
原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七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叶成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发,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毅。
原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娴
书 记 员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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