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

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某某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7411号
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幸福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购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中电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款571201.9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625057.21元;三、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市交汇处相关工程。合同约定了暂定工程款、验收等内容。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价款2414796.04元、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27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无息支付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95%,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450462.17元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三年,故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20年12月27日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120739.8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71201.97元。时至今日,被告付款义务仍未履行完毕。
被告中央购物公司尚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