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异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毅。

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107国道交汇处(郑州建材大世界灯饰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本院(2018)苏011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货款688408.31元及逾期利息(以688408.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1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股东为**,出资比例为100%。本院依法向**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对上述材料拒收,也未于2020年10月9日来法院接受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谈话。**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就(2018)苏011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红梅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