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与107国道交汇处(郑州建材大世界灯饰广场1-3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迅。 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与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货款688408.31元;被告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88408.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137元,由被告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98060.3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118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98060.3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州鑫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