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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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11189671X)。住所地:**市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81-344号3-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41001751)。住所地:**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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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