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后***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1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516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年昌,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注册号320483000067390。
法定代表人耿惠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后***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33087.6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承担案件受理费100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江苏后***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411执3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