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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3行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
法定代表人翟彩霞,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米来,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然,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钦惠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锡锋,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荣学,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勇,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2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经撤销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撤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266号行政判决;
三、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艳华
审判员  陈玉浩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