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17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51654B,住所地:常州市新**河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钦惠忠。
原告***诉被告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玉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