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471号
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范爱民
法官助理 安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