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462号
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西(107国道复线东)。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一幢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107号2幢801-8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朝元钢模出租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加油站东。
经营者:***。
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朝元钢模出租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