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与中赫置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462号 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西(107国道复线东)。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一幢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107号2幢801-8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朝元钢模出租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加油站东。 经营者:***。 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朝元钢模出租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光恒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