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65号 申请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江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107号2幢801-8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032712.37元。申请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32712.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