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峘集团有限公司

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钢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3495号
原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汉舢,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钢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办鄂钢循环经济园/div>
法定代表人:孙国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唯,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湖北鄂钢附属企业总公司管理工作人员。
原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钢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了被告湖北钢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被告湖北钢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更益于协调及破产案件的审理。
本院已经受理的湖北钢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将其移送到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