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峘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三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闫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峘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提级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