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6552号
原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楼。
诉讼代表人:季阳。
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北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振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
负责人:蒲黄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贾惠惠
书记员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