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914号之一
原告:江都区***广源园艺场,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双华村双套组。
经营者:顾余斌,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华宁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金银街17-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季阳。
本院受理原告江都区***广源园艺场与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华宁装饰分公司、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简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0日裁定受理对装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受理破产的法院审理。因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2018年7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5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装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2021年2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案涉纠纷。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立案时间晚于装饰公司破产受理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装饰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俞昌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维凤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