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破产管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406-3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