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

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3525号
被执行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74016元,由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4016元。
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105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查明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文件载明,司法机关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毛海威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娄全成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