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某某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馨园小区南侧徐州云龙万达广场3、4、5商办楼3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
管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区综合楼D511室。
法定代表人:毛孝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