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3558号
原告***。
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75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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