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3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4963283E,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董平。
被执行人:昆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824015C,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根。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47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40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