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7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
被执行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科技创业园1楼A。
法定代表人丁昌。
被执行人孙会祝,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罗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会祝、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42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会祝、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会祝、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1822.3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