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2220号
被执行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50713769041XJ,住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10408.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