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4214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晓可,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2号1幢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2164155T。
负责人:徐网生。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769041XJ。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总经理。
被告:湄潭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小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海,局长。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湄潭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912656.8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460425.3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3、判令原告在10373082.2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湄潭“一场两馆”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湄潭县文体旅游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土石方分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据此提出管辖异议,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上述仲裁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向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1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胜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俊
书 记 员 党 超